答:1、对商贸企业、服务型企业(广告业、房屋中介、典当、桑拿、按摩、氧吧除外)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、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,在新增加的岗位中,当年新招用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的人员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,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,个人应缴纳的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。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,在剩余期限内按新政策执行。
2、其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的就业困难人员,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,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,按实际招用人数,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之和计算,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,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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